???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す娑ā罚ü裨?998年第9号令)。
???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づ肮さ睦投ㄒ妫跎俸徒饩鏊窃诶投幸蛏砘茉斐傻奶厥饫?,?;て浒踩徒】档牡谝徊勘冉贤暾妥酆系呐肮だ投;しü?。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辈⒔儆?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