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ㄒ唬┗贾耙挡』蛘咭蚬じ荷瞬⒈蝗啡仙ナЩ蛘卟糠稚ナЮ投芰Φ模?br> ?。ǘ┗疾』蛘吒荷耍诠娑ǖ囊搅破谀诘?;
?。ㄈ┡肮ぴ谠衅?、产期、哺乳期内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ㄒ唬┰谑杂闷诩浔恢っ鞑环下加锰跫模?br> ?。ǘ┭现匚シ蠢投吐苫蛘哂萌说ノ还嬲轮贫鹊?;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ㄋ模┍灰婪ㄗ肪啃淌略鹑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蚬じ荷?,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