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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ǘ┗疾』蛘吒荷?,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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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ㄈ┭现厥е埃轿璞?,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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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蚬じ荷?,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苁と喂ぷ?,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ㄈ├投贤┝⑹彼谰莸目凸矍榭龇⑸卮蟊浠率乖投贤薹男?,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